工锅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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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手 册
STAFF REGULATION
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2024版)
欢 迎 词
欢迎您成为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团队中的一员!
《员工手册》,是为了向您介绍公司的发展历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薪酬福利政策等,使您清晰地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自身的定位,以便更好地融入到公司的发展之中,为把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打造成为“百年华光,百亿华光”做出自己的贡献。
《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表明了公司和员工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正常、科学、高效运行,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
衷心希望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秉承企业核心价值观,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祝愿您在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事业有成!
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目 录
公 司 简 介
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三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作纪律与服务
第五章 员工录用及劳动合同
第六章 工作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
第七章 员工请(休)假
第八章 薪酬与福利
第九章 员工培训
第十章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第十一章 奖惩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回 执
公 司 简 介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环能或公司)前身为无锡锅炉厂,建于1958年8月,是由原“公私合营无锡锅炉厂”和“地方国营湖光机械厂”合并扩建而成。2000年12月28日改制成立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0475。2017年6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2020年6月公司更名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是国家大型一类企业,被国务院列为520家国家重点企业,是我国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燃气轮机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等设备的专业设计和制造公司。
公司拥有A级锅炉制造证、A1、A2级压力容器设计及制造许可证、I级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美国ASME规范“U”、“S”钢印及授权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公司还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全国推行用户满意工程先进企业、全国机械工业首批管理进步示范企业、中国企业管理杰出贡献奖、全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先进示范企业(质量管理奖)、全国机械工业用户满意产品、全国机械工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公司建立60多年来,历任党政领导和几代员工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风浪中,发扬“务实创新,团结拼搏”的华光精神,使企业实力不断壮大,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公司得到较快的发展,从一家默默无闻的中型企业发展成为在市场上有声誉、在行业中有地位、在全国有影响的国家大型一类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努力建成国内一流企业,并向国内外市场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和优良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期望和要求。
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是由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专业生产中小型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的股份制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工厂始建于一九六五年,是国家首批定点锅炉制造持证企业,生产锅炉已有近60年的历史。
公司目前持有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D类压力容器制造,锅炉安装证书,上海质量审核中心IS09001—2000以及ASME-S、ASME-U、ASME-R、质量体系认证证书、NB压力容器检验证书和AM级信用等证书。公司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多平方米,总资产4.78亿元。公司持续不断地推动国家能源装备事业的发展,先后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机械行业500强企业和江苏省优质产品企业。
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有:1t/h-4t/h快装、6t/h-20t/h组装、10t/h-130t/h散装燃煤蒸汽、热水工业锅炉;10t/h-130t/h燃煤中小型电站锅炉;10t/h-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及角管式锅炉;WNS系列1t/h-20t/h全自动燃油(气)蒸汽;SZS、SHS系列6t/h-35t/h燃油(气)电站启动锅炉;120-1200万大卡系列燃煤、燃油(气)热载体加热炉;各种等级的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炉及冶金、化工、燃汽轮机余热锅炉;各种型号的工业、电站锅炉烟气、水处理设备。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产品的设计与质量统一执行“华光”标准,工艺装备精良,所供产品具有燃料适应性强,出力足(具有10%超负荷能力),热效率高,运行稳定可靠,易操作,易检修等特点。主要产品均通过国家专业机构测试鉴定,其中DZL、SZL系列产品为江苏省优质产品,并远销东南亚等国家。
公司以驱动创新:研发一代,应用一代,销售一代为产品理念,坚持奉行“广交朋友,善待用户,诚信为本”的经营宗旨和“销售一台产品,交好一个朋友,打开一片市场”的经营方针,坚持维护“一切以客户满意为标准”的服务理念, 坚持打造“行稳致远,匠心超越”的品牌形象。
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以诚信、责任、专业、超越为价值观,以为共建清洁低碳生活为使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公司将努力进行两个转型,即“传统能源向新能源转型”,“装备制造向工程总包运维转型”,响应以 “装备低碳化、市场国际化、业务集成化、管理协同化、流程数字化”的集团战略部署,来达到向国内外市场提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产品和优良的服务的目的,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期望和要求。
集团战略及文化
功能定位:能源与环保领域的产业投资集团
企业使命:共建清洁低碳生活
发展愿景:成为中国领先的环保与清洁能源综合服务商
核心价值观:诚信、责任、专业、超越
企业精神:务实创新、团结拼搏
经营理念:客户至上、共生共赢
管理理念:贯彻“目标导向”,坚持“推陈出新”
人才理念:想干的有舞台、能干的有激情、年轻的有希望、平者让,庸者下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行为准则、权利和义务、薪酬福利、奖惩管理等规定的了解,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学习、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1.2 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经营发展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变革理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奋斗目标的实现。
1.3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的行为准则
2.1 安全操作:严格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2 纪律严明: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制度,服从上级安排,爱护公司财产。
2.3 团队精神:团结拼搏,为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共同奋斗。
2.4产品质量:一丝不苟,严格按图纸、工艺、标准生产,遵守质保体系,不弄虚作假,重视满足国内外客户的要求。
2.5 不断进取:虚心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倡互相交流、共同进步。
2.6 诚信:在一切活动中奉行最高的道德行为准则。
2.7 员工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等。
第三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1员工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薪酬、福利等各项待遇的权利。
3.2员工对公司的管理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3.3员工应关心和维护国家和公司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勇于奉献,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
3.4员工应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5员工应遵守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领导提出。
第四章 工作纪律与服务
4.1公司的管理及监督
4.1.1员工应在熟知并遵守公司各项规定的同时,服从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工作安排。
4.1.2每位员工都应敬业爱岗,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尽力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4.1.3在公司财产遇到火灾或其它危险时,员工有义务报告并有组织地采取措施减少公司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及时将情况报告主管上级和公司有关部门。
4.1.4每位员工都有义务爱护公司财产,遵守公司关于设备使用的规定,管理、保养好属于自己使用的设备(包括车辆)、工具、仪器,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损坏或遗失公司财物要立即报告上级,并应主动赔偿由本人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4.1.5厉行勤俭,合理利用公司各类资源,反对浪费。
4.1.6每位员工都要注意精神文明并自觉地维护公司的形象,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工作服,员工在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穿戴,衣着要大方、得体,同时应保持工作服整洁及领袖齐全。
4.1.7每位员工都应把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情况的变化及时报告上级或相关部门。个人情况的变化是指:
(1)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的更改;
(2)家庭内部状况的变化(如婚姻状况、生育等);
(3)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考试或培训证明;
(4)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5)非因工作原因劳动能力的变化;
(6)身体受到损伤的状况。
未报告已发生变化的情况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
4.2职业道德
4.2.1员工应通过合法并合乎职业道德的正当手段来实现公司的各项目标。
4.2.2坚决不行贿,不受贿,不收受不正当回报。良好的道德观念和判断力将引导员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4.3利益关系
4.3.1员工应增强工作责任心,努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4.3.2员工业余活动应遵守法律,并与员工的岗位职责和义务无任何利益直接冲突。
4.3.3员工不得挪用公司的资源或利用公司名义和信誉谋取个人利益。
4.4公平竞争
4.4.1公司为所有员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
4.4.2在为岗位、晋升或其它任何发展机会竞争时,员工不得因其社会背景或利用其它任何特权参与竞争。
4.5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与环保
4.5.1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持续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为员工创造符合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4.5.2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保障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关的义务。
4.5.3员工有保护环境和履行节能的义务。
4.6保密
4.6.1员工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向任何无关的人员透露任何其在工作过程中(包括办公局域网)获得的公司机密以及信息,也不得透露任何违反公司利益的事宜.
4.6.2一般情况下,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应保密。必要的情况下,在事先经过专门批准后方可对外部单位/个人披露。
4.6.3对故意对外披露公司的保密信息或保密资料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6.4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制订的有关保密的具体规定。
4.7兼职禁止
员工不得从事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利益的兼职活动,如有违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8遵纪守法
4.8.1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管理层的指令,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司行为规范,保持公司良好的工作环境。
4.8.2遵守所有适用于公司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第五章 员工录用及劳动合同
5.1录用标准
5.1.1公司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录用原则。
5.1.2在员工被正式录用前,公司将实行严格的甄选和录用程序。公司根据业务知识、工作经验、人品素质、考核结果等,决定是否被录用及录用后的工作岗位。
5.1.3初步确定录用后,由公司安排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5.1.4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的需要,随时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职工必须服从,且薪随岗变。
5.1.5 在办理录用手续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被录用:
(1)不满十六周岁的;
(2)身体或精神健康状态不符合岗位素质要求的;
(3)不能提供办理录用手续所需证明资料的;
(4)尚未解除或终止与前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
(5)严重违反原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7)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等虚假信息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2合同签订
5.2.1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5.2.2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地方相关劳动法规为依据,人力资源处自用工之日起7日内与员工以书面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采用无锡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的文本。
5.2.3 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工作需要和员工本人条件与员工协商确定。
5.2.4 原则上新录用的员工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次合同签订一般为3 年,第二次签订,首先征求员工意见,一般为 1-5 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2.5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3人事资料
5.3.1人力资源处将保留员工之详细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到职日期、电话、住址、身份证(复印件)、资历、学历、家庭状况、工作考评、培训、奖惩等记录,以备考查。
5.3.2员工到职之日所提交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虚假,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5.3.3员工所填报之各项资料,如有任何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住址、户籍地、联系方式等),必须于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处,以便更正。如因员工延误通知,导致公司未能正确知悉员工的最新人事信息资料,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自负。
5.3.4 员工受到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褒奖和处罚,须在受到褒奖和处罚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处。
5.4试用期
5.4.1新员工入职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含)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5.4.2试用期自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4.3 经考核未达到工作岗位所需要求,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及延长试用期申请,用人部门分管、人力资源处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4.4试用期间,若在技能、工作业绩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经考评未达到岗位必需条件时,在试用期满前,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4.5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将与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工作任务没有按期按质量要求完成,表现出的能力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的。
(2)试用期内因个人失误,给公司造成声誉和经济上不可挽回损失的。
(3)与周围同事不能协同工作的。
(4)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5.4.6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做好工作交接。
5.5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5.1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有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与变更日期。
5.5.2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4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 30 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员工本人书面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6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5.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必须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退休(到龄退休、病退、退职)的;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5)出现其他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
5.6.2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员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6.2.1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一年内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1)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5.6.3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5.6.4 上述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提出异议,人力资源部门应认真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工会。
5.6.5 人力资源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工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
5.6.6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用工单位为员工办理离职退工手续。员工不办理离职和交接手续的,一切后果由离职人员本人负责,并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5.6.7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用工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计发。月工资标准按员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5.6.8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5.7 退休
5.7.1员工在下列任一情形下退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提前退休政策的;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符合国家有关提前退休政策的。
5.7.2 员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具体办理退休年龄由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或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员工,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
5.7.3最后工作日为到达退休年龄当日。
5.7.4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人力资源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 工作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
6.1工作时间
6.1.1公司员工应按照岗位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同岗位性质的员工每周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尽相同,视岗位要求安排。
6.1.2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员工应在7:30到岗开始工作,离岗时间为16:30,午餐及休息时间为1小时。
6.1.3如遇作息时间需要变动,由人力资源处另行通知,以通知为准。
6.1.4公司的考勤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末最后一天。
6.2考勤
6.2.1电子考勤
6.2.1.1电子考勤是员工每天工作的必然组成部分,电子考勤记录是作为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正常出勤、给予相关补贴的重要依据。
6.2.1.2员工早晚上下班均应到指定考勤机处考勤。
6.2.1.3员工早上上班时要抓紧时间进行考勤,避免晚考勤;下班时不要提前考勤,否则出现迟到、早退记录,按违纪处理。
6.2.1.4所有考勤结果以电子考勤记录为依据,无记录视作迟到或早退,扣工资每月第一次20元,第二次起每次50元。
6.2.1.5员工应亲自考勤,帮助他人考勤和接受他人帮助考勤者,每发现1次罚款300元。
6.2.2迟到、早退
6.2.2.1员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前考勤或虽然考勤但未在规定时间到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迟到;在规定工作时间终了前擅自离岗考勤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扣工资每月第一次20元,第二次起每次50元。
6.2.3旷工
6.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
(2)特殊情况下请假,事后1个工作日内未补假的;
(3)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4)不服从工作调动,未在调令期限内报到上岗工作的;
(5)无故不考勤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证明的。
6.2.3.2旷工4小时内(含4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算,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按旷工1天计算;旷工半天扣除半天工资并罚款100元/次,旷工1天扣除当天工资并罚款200元/次。
6.2.4工作时间离开公司
6.2.4.1员工离开公司须出示有效《出门证》从前门离开,并在指定考勤机考勤。
6.2.4.2员工进出公司未考勤的,视作早退,扣工资每月第一次20元,第二次起每次50元。
6.2.4.3不按公司规定、强行出门者,扣罚款200元/次。
6.3公休日
6.3.1员工每周可享有2天公休日,原则上为:星期六、星期日。
6.3.2法定假期
6.3.2.1节假日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
6.3.2.2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上级有关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员工请(休)假
7.1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制度生产(工作)时间内,因自身各种原因(如因病、因事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享受婚假产假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7.2事假
7.2.1员工有事应尽可能安排在公休假日办理,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办理的,方可请事假。
7.2.2员工请事假应事前1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若遇到临时突发事件,不能事前请假的,须电话或由他人代为请假,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应在假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补办事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7.2.3事假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7.2.4请假权限:员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连续请事假3日内(含3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6日由分管领导批准,6日以上须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7.2.5事假期间按天扣除工资、车贴、岗位补贴、高温费等。
7.3 病假、因工停工留薪假
7.3.1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上班,在医院就医的,须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到公司办理病假手续。
7.3.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7.3.3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进行核定,具体时限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7.3.4员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3.5连续病休超过三个月的员工,病愈要求复工时,需持医疗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至人力资源处办理复工手续。
7.3.6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经医院同意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7.3.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期间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按天扣除车贴、岗位补贴、高温费等。
7.3.8因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按本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发放,具体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按天扣除交通补贴、岗位技能补贴、高温费等。
7.4 年休假
7.4.1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7.4.2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累计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7.4.3员工工作年限在当年累计达到1年、10年、20年的,当年应休年休假分段折算,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
7.4.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且单位按其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7.4.5带薪年休假假期前后接续或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7.4.6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职工当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部门应书面方式通知员工休假,如员工不服从安排自行上班,公司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7.4.7新入职员工满一年后,可申请带薪年休假。
7.5 婚假
7.5.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可享受13天婚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于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7.5.2婚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100%发放。
7.5.3员工申请婚假时,需提供法定结婚证复印件。
7.5.4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前依法登记结婚的,本公司不再给予婚假。
7.6丧假
7.6.1员工亲属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给假3天;兄弟姐妹(不包含堂、表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死亡给假一天。
7.6.2丧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100%发放。
7.7 产检假、产假及护理假
7.7.1根据国家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凭产检围产卡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怀孕第1—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7.7.2 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7.3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可享受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产的,可享受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可享受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可享受98天的产假。
7.7.4 员工可享受的延长产假60天中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顺延。
7.7.5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在女方产假期间申请护理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护理假一次性使用。
7.7.6员工申请以上假期时,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等。
7.7.7产检假、产假及护理假工资按其本人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100%发放。产假期间按天扣除车贴、岗位补贴、高温费等。
7.8哺乳假
7.8.1女员工哺乳期为1年,至婴儿1周岁止,哺乳期包含产假。
7.8.2哺乳时间每天给予1小时;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
7.8.3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100%发放。
7.9育儿假
7.11.1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 3 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 10 天的育儿假。
7.9.2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其每年的育儿假不按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
7.9.3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按年休假方式进行使用。
7.9.4育儿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100%发放。
7.10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 60 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 5 天的带薪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正常出勤应发工资的100%发放。
7.11调休假
7.11.1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加班均需要提前申请,经审批后生效。
7.11.2 调休假以小时为单位按加班工时 1:1 调休。加班时间段包含 11:30-12:30在内的,11:30-12:30 期间不计入加班时长。
7.11.3调休假在发生之日起 6个月内进行调休,如6个月内部门无法安排调休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结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结算按小时结算,结算基数为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7.12 请(休)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7.12.1除婚假、产假、护理假、一次性休超7天以上的假期外,员工请(休)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含3天),部门负责人批准;4-6日由分管领导批准,6日以上须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请(休)假参照公司《干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7.12.2员工因不得已的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尽可能地利用电话及其它手段告知部门负责人,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7.12.3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休假或超假,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 薪酬与福利
8.1员工薪酬是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的,其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员工收入与公司效益挂钩,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
8.2薪酬模式与管理
8.2.1根据岗位性质和内容,员工岗位可分成七大类, 即行政经理类(M序列) 、职能管理类(P序列)、职能技术类(PE序列)、专业技术类(DE序列)、销售类(S序列)、设备维修类(T序列)以及生产操作类(O序列)。
8.2.2公司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设立符合公司实际的薪资模式,具体形式包括年
薪制、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
8.2.2.1 年薪制适用岗位为进行任职资格等级认证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 M 序列、P序列、PE 序列。
8.2.2.2 计件工资制适用岗位为连续生产、具备计件条件的生产操作类员工,主要包括T序列、O序列。
8.2.2.3 提成工资制适用岗位为按销售提成、效益提成等支付工资的员工,主要包括S序列。
8.2.2.4 项目工资制适用岗位为按研发设计等支付工资的员工,主要包括 DE 序列。
8.2.2.5 协议工资制适用于因工作需要进行特殊约定的员工。
8.2.6员工发放薪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8.2.7发放形式
8.2.7.1公司以上月考勤作为支付当月薪金的依据,付薪日期为每月15日。公司将在每月付薪日将工资转入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内。
8.2.7.2各类有资假期的薪资,均按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8.2.8薪酬保密
8.2.8.1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公司盈利和发展积极贡献力量,实施以贡献论酬的薪金制度,特实行薪酬保密管理。
8.2.8.2公司员工对自己的薪酬有充分的知情权利,但应养成不相互探询、不评论、不传播他人薪酬的良好习惯。
8.2.8.3各级员工的薪酬除公司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对薪酬发放有疑义者,可向人力资源处查询。
8.2.9薪酬的调整
公司根据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本行业的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员工的工作表现等各种因素调整员工薪酬。
8.3 津贴与福利
8.3.1岗位津贴
公司经营层按照集团本部相关规定享受公务交通津贴,不再享受本公司岗位津贴。公司除经营层外的其他员工按照公司相应制度给予相应的交通津贴。
8.3.2技能津贴
每年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岗位技能考核比赛,并按照岗位技能大赛通知要求,取得一定的考核成绩,按照考核比赛结果及办公会通过的考核补贴标准方案执行。
8.3.3 高温津贴
8.3.3.1高温津贴为高温期间发放的补贴。
8.3.3.2补贴的月份为6月、7月、8月、9月。
8.3.3.3从事室外作业员工的发放标准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无锡政府相关法规执行;从事室内作业员工的发放标准为室外作业员工发放标准的一半。
8.3.3.4高温津贴根据员工出勤情况按照月度进行发放。
8.4社会保险
8.4.1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和员工将各自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8.4.2社保、公积金缴存基数
8.4.3在新入职员工从领取第一次月薪资时开始扣缴公积金、社会保险,待到次年按照无锡市社保、公积金调整政策进行基数调整。
8.4.4公司和员工各按8%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8.5其他福利
8.5.1膳食供应。公司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提供膳食补贴。
8.5.2体检。公司定期安排员工进行体检。
8.5.3 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保险。
8.5.4公司为员工提供工装和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8.5.5其他福利待遇参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8.5.6公司不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文体比赛和其他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九章 员工培训
9.1员工培训体系
9.1.1公司建立员工培训体系,促进员工知识和技能水平提高,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推进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
9.1.2员工培训体系主要包括:培训需求/新员工培训、在岗内部培训、在岗外部培训、员工参加培训的义务和权利、培训实施等。
9.1.3每年年末,人力资源处开展培训需求计划调查以及向各部门下发的《年度培训组织计划》,明确下一年度的培训目标。
9.1.4根据公司战略、人力资源总体发展等因素,结合确定的培训需求组织各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该培训计划要明确培训项目/课题、受众、培训形式、培训目的、 培训预算、等内容,完成相应的《年度培训组织计划》,并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建立培训记录。
9.1.5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培训:新员工培训、共通类知识技能和素养培训、专业类知识技能和素养培训、安全类培训等。
9.1.6公司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上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设备操作人员、质量控制点及关键工序、专职检查人员、安技环保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等,持证上岗率及复训率应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质量体系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9.1.7.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提高自身素质和所在岗位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9.2 培训方式和内容
9.2.1内部培训
(1)外聘内训:聘用外部讲师到公司内部进行授课的培训形式。
(2)内部讲师培训: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讲师进行授课的培训形式。
(3)在岗带教:指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进行实时辅导交流, 达成绩效目标的过程。
(4)在岗实践:指员工在工作中学习或者运用相关知识、技能产出绩效的过程。
9.2.2 外部培训:指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的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外部机构的培训学习、主题讲座、行业交流、考察学习、标杆参访等与本岗位业务关联的培训交流学习。
9.2.3员工自我培训学习:指公司员工自主的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自身岗位知识技能素养,以及执(职)业资格等的培训形式。
9.2.4其他培训:上述未提及的培训形式,包括网络课程、微课等其他渠道的培训形式。
9.3员工参加培训的义务和权利
9.3.1员工有按国家相关法规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有按公司要求和岗位工作要求接受培训的义务。
9.3.2在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工作部门及岗位发生变化的,都须接受上岗前培训。
9.3.3公司可要求和安排员工参加带薪培训,员工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完成培训,达到培训目标。员工在国外培训期间,应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9.3.4员工参加课程进修、重要国内外派培训、出国培训、专项技术引进培训等专项培训,在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体规定员工服务年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9.3.5公司每位员工有向其他员工传授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的职责和义务。各级主管和各专业领域具备丰富经验或专长的员工有义务成为公司内训师。
9.4培训的组织实施
9.4.1共通类知识技能和素养培训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发布和组织实施;各部门发起的面向公司全员、跨部门的专业类知识技能和素养培训由发起部门主导实施,人力资源处协办,培训通知统一由人力资源处通过公司信息平台发布.
9.4.2各部门根据培训通知做好传达并提前协调好参训员工的工作安排, 保证培训
的正常开展。如有人力资源处组织的专项培训课程,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培训,须提前经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处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
9.4.3培训效果的评估:根据实际培训课程,从培训内容、考核结果、实际操作、工作业绩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培训结束后,由发起部门完成《 培训情况记录表》提交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章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员工与劳动安全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10.1.1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工伤保险和工伤的求偿权利;
(2)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利;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10.1.2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义务。
10.2公司安全生产保障
10.2.1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说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0.2.2公司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教育和培训,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职业病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0.2.3公司对存在危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并持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10.2.4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2.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公司按规定组织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10.2.6用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0.2.7为保护女员工的身心健康,公司按国家女员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女员工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并做好女员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劳动保护工作。
10.2.8公司不得雇佣未成年工。
10.3卫生守则
10.3.1员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
10.3.2员工用餐后的残余物应倒在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应分类放置。
10.3.3公司车间生产区域定为禁烟区(指定吸烟点除外),违反者将按规章处理。
10.3.4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公司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
10.3.5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杂物;禁止向水池内、盥洗室内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面、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10.3.6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违反者将受到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奖惩管理
11.1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1.2奖励管理:对于有下列方面之一及以上的有功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经常性奖励:
11.2.1对公司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1.2.2为公司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1.2.3为公司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积极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1.2.4为维护公司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一次性为公司节约资金3万元以上或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予以一次性奖励;
11.2.5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1.2.6为树立社会正气、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声誉,而身心受到伤害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1.2.7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或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1.2.8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1.2.9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或经常性奖励;
11.2.10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11.3一次性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11.4处罚管理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分为扣绩效工资和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员工的行政处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申报程序办理。
11.5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分别给予扣绩效工资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累计多次的,给予加倍处罚。
11.5.1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无规定的按每发现一次,扣除绩效工资100元:
11.5.1.1未按公司规定时间、地点就餐和停车的;
11.5.1.2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工作服的;
11.5.1.3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嬉闹、闲谈、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玩游戏等行为的;
11.5.1.4在非吸烟点吸烟的;
11.5.1.5乱丢烟蒂、果壳、纸屑、杂物;乱倒饭、菜、茶叶、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11.5.1.6攀折、损坏、挪用公司树木、花草的;
11.5.1.7在公司内清洗个人衣物的;
11.5.1.8在日常工作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11.5.1.9其他有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类似行为。
11.5.2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无规定的按每发现一次,扣除绩效工资200元:
11.5.2.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11.5.2.2工作时间睡觉、喝酒(业务接待除外)的;
11.5.2.3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或巡查制度的;
11.5.2.4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零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11.5.2.5擅自装接用电设备的;
11.5.2.6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11.5.2.7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11.5.2.8其他有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类似行为的。
11.5.3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无规定的按每发现一次,扣除绩效工资300元:
11.5.3.1占用、挪用公司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11.5.3.2谎报虚报考勤的;
11.5.3.3在禁火区未办理动用明火手续,擅用明火的;
11.5.3.4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人员同意,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11.5.3.5非工作职责或无证驾驶铲车、汽车、厂内电瓶车的;
11.5.3.6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消防器材的;
11.5.3.7有赌博、打架行为的;
11.5.3.8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11.5.3.9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失窃500元以下的;
11.5.3.10发生产品的制造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5.3.11挑起事端攻击殴打他人的或聚众闹事,扰乱工作秩序的加倍处罚;
11.5.3.12探询、评论、传播个人或他人薪酬的;
11.5.3.13其他有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类似行为的。
11.5.4对违反上述11.5.3.8-11.5.3.11条款的,还可据实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11.5.5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给社会、公司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或隐患或重大未遂等情况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1.5.5.1有赌博行为,受处罚或教育后仍不改的;
11.5.5.2有行凶、斗殴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或被公安等司法机关拘留、拘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5.5.3损害公司形象、社会公德,给社会、公司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或隐患或重大未遂等情况的;
11.5.5.4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财产,经教育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
11.5.5.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11.5.5.6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的;
11.5.5.7一年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次的;
11.5.5.8故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11.5.5.9偷窃或非法占有公司、同事或客户财务价值500元及以上的;
11.5.5.10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的;
11.5.5.11因故意、过失、疏忽等,造成公司或员工损失,造成事故、不良影响、损害、隐患、重大未遂等情况的;
11.5.5.12泄露或出卖公司机密,如公司商业机密、技术情报、科技项目、技术资料、中长期发展规划、财务信息、涉及公司利益的其他机密;
11.5.5.13未经公司许可,与本公司仍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其他公司或组织担当职务,或者为其他公司或组织承接业务、开发产品、提供劳务等服务的;
11.5.5.14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损失(包含人身伤害医疗费)1000元以上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1.5.5.15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向任何单位和个人索要钱物的(不论价值多少);
11.5.5.16违反员工行为准则或员工基本职责的;
11.5.5.17公司崇尚诚信,员工入职后,无论是试用期内还是转正后,公司发现员工在招聘过程中有任何不诚信、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都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11.5.5.18其他有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类似行为的。
11.5.6在给予上述行政处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12.1本手册是在2015版《员工手册》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和补充,已经公司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签发实施,2015版《员工手册》同时废止。
12.2本手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作正确理解,本手册各条款亦构成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手册条款如有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12.3本手册各条款规定解释权属人力资源处,对本手册内容如有不甚详尽或有使员工感到疑惑之处,请随时向人力资源处咨询,以确保理解无误。手册如需修正,公司将向员工提供最新修正本,同时回收旧版本以防混淆。
12.4本手册属内部资料,请注意妥善保存。如若不慎遗失,请及时向人力资源处申报补领并交纳相应的工本费。
12.5各部门可参照本手册,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回 执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2024版《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并在此书面保证自愿遵守执行,今后若有违反,愿按本手册中明文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员工(签名):
身份证号: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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